郭田律师亲办案例
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有问题 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来源:郭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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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承包了重庆市涪陵区某职工集资房的阳台栏杆安装工程。2005318日,蔡某某向铁花铸件的经营者白某某的管理人王某某提出要求,形成记录单,载明:铁花铸件花件长度710cm/片,花件重量3kg/片,花件宽度175cn/片,先定6000片,交货时间为2005420日,每吨单价4750元。第一次货到付3000片的全款,第二次货到二个月之内付清全款;若有误,自行负责;收定金500元。蔡某某在记录上签字后,将记录单交与王某某执行,并支付定金500元。尔后,白某某垫资在山西省文水县XX铁艺铸造厂加工了该批铁花铸件,并于2005412日将第一批铁花铸件3040片交给蔡某某。蔡某某支付了下车费300元,未付货款。该铁花铸件经建设方代表和工程监理认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重量上不能满足双方订购时约定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建设方代表和工程监理禁止使用该批铁花铸件。蔡某某承包的职工集资房栏杆改用方管安装。蔡某某遂拒付白某某所供铁花铸件货款,铁花铸件存放于蔡某某处,蔡某某每月支付看管费500元,共计1000元。白某某向蔡某某催收货款无果,遂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蔡某某支付铁花铸件货款43320元,一审诉讼中蔡某某向法院提起反诉,称:王某某提供的3040片铁花铸件因其有严重质量问题而被工程监理禁止使用,改用方管代替,对此给蔡某某造成定金500元、下车费300元、支付看管费1000元。因改用方管建设房屋工程造成差价损失30480元,故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由白某某赔偿蔡某某因铁花铸件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l、解除白某某与蔡某某之间的铁花铸件买卖关系。2、蔡某某返还白某某铁花铸件3040片;白某某返还蔡某某定金人民币500元。3、白某某赔偿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元。

宣判后,白某某不服,向重庆市三中院提起上诉,称:铁花铸件是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没有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应当按约付清货款。

重庆市三中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合同法》第148条之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条是关于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的情况下,风险承担的规定。适用本条的条件是:(1)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相关质量标准。(2)必须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为质量没有达到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相关质量标准致使买受人购买标的物的目的落空。(3)必须是买受人选择了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或者相关质量标准,极有可能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有权利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选择了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蔡某某与白某某之间订购铁花铸件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白某某向蔡某某交付的铁花铸件在重量上不能满足双方订购时约定的要求和使用要求,风险由出卖人白某某承担。蔡某某反诉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白某某赔偿因其质量不符合同约定要求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应予支持。买卖合同解除后,蔡某某应将铁花铸件返还给白某某,白某某返还蔡某某定金,白某某应当赔偿蔡某某因买卖合同造成的下车费和请人看管的经济损失,蔡某某主张因白某某提供的铁花铸件质量不合格造成其工程差价损失的主张因其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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