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田律师亲办案例
他人代签协议后以事实履行的法律效力认定
来源:郭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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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昌达商城是位于荣昌区人民路的开放式小区。因雷某占用该小区公用通道临人民路出口处摆摊经营。2008年,昌达商城业主委员会与雷某排出妨害纠纷案经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决,判令雷某拆除摊点。该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昌达业委会与雷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雷某继续在通道原处摆摊经营,但应每月支付昌达业委会300元费用用于小区公益事业。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了9个月,后雷某仍在通道该处摆摊,但拒绝支付费用,故昌达业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雷某支付相关费用。

【裁判】

荣昌法院审理认为,雷某占用经营的通道处有雷某与其姐共有的商业用房一间,雷某与其姐姐共同经营。且,该排除妨碍纠纷案认定的占用通道摆摊系雷某所为,该案执行对象系雷某,而和解协议达成后雷某按照该协议履行了9个月。因此,可以认定该雷某的姐姐在和解协议上代雷某签名后获得了雷某的追认,雷某应当按照该和解协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遂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雷某按照和解协议支付其欠付的一年租金。

一审宣判后,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事代理制度。民事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他人代签合同,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一种。如何认定代签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有权代理的认定

依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有权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委托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时已经取得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诉讼;《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等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即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是在法定代理人有争议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指定而产生代理关系,如《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有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上述情形下,有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其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

二、无权代理的认定及事后追认的法律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无权代理,通常不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但存在如下两种例外情形,代理行为有效:

1.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当事人基于对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信任而进行正当交易行为,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表见代理强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长期以来建立的相对固定的交易人员和交易习惯,或者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等情形。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只要表见代理成立,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即有效,被代理人就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即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仍应遵照合同履行。

2.获得追认。追认分明示追认与默示追认两种。一是明示追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对无代理权的代理人代签合同的行为进行追认,则由被代理人本人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

二是默示追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与相对人催告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相反,默示追认为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未做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该代理行为有效。默示追认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民事行为的有效性,提高民事交易活动的效率并防止民事交易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也就是说,当事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并未做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该代理行为,由当事人本人享有和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雷某称该和解协议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而是其姐代签。但其姐签订该和解协议后,雷某并未提出异议,且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9个月,属于对其姐代签协议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的默示追认,故雷某应当承担该和解协议上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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