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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认定
来源:郭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2
浏览量:783

不当得利之认定

【案情】

原告周某将自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建材公司发包由被告陈某经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陈某负责公司经营期间的所有税费及工人工资等。2015年底,该公司因政策原因被关停,二人又签订终止承包合同,再次确认了经营期间的税费及工人工资等费用由陈某结清。后工人向陈某索要工资未果,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周某代为垫付了工资。现周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法院判决陈某归还垫付的工资款。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产生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对不当得利的规定,不当得利需取得不当得利,本案陈某未实际取得利益,谈不上不当得利,本案应考虑其他案由如追偿权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等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当得利中利益的获得不一定是直接获益,也可以是该损失而未损失等间接性获益,本案可以按照不当得利纠纷处理。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不当得利的立法本意。不当得利纠纷中利益的获得不应只局限于利益的直接取得,还应包括间接性的利益取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一方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即不当得利需满足: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损;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对此笔者不再赘述。但是,对于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的理解也应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性。

我们在实务中除了考虑用不当得利的构成来判断一个案件是否为不当得利之外,还要考虑不当得利在产生的事实上和原因上的划分:即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是较为典型的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在这里,一方的受益是受损另一方的直接给予。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即非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比如:1.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主要是通过侵害他人利益而获益,如占有消费他人财物,非法出租他人财产而收取租金等等;2.支出费用偿还不当得利,主要是未经许可在他人财产上支出费用,从而使财产所有人得益,常见的有受损一方误将他人之物认为自己之物,因而在该物上支出费用;3.求偿不当得利等。主要是受损人向第三人给付,从而解除受益人对该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受益人从而获益。本案中周某代陈某支付工人工资,免除了陈某对工人支付工资的负担即属于此种情形。

因此,本案中,周某可以以不当得利诉请陈某归还垫付款项,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陈某应归还周某全部垫付款。

工作四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8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安装拆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公司因经济效益不好,拖欠王某20157月至9月工资。20151013日,王某以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辩称王某要求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王某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双方是否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是否还应当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官评析: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起算时间。王某于20118月入职,若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19月至20127月期间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即其最迟应当于20137月向该公司主张权利,现要求二倍工资差额,明显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若王某无证据证明其向该公司主张过该权利产生时效的中断,则丧失胜诉权。

若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20128月至201510月期间某一段时间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该公司超过一年没有与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经确定,故自20128月至201510月期间,该公司也不需要再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综上,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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